(網經社訊)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下稱“央行廣州分行”)發布最新罰單,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聚支付”)因以下三條違法行為共計被罰款220萬元。
1.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2.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3.為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
其中,相關責任人因對匯聚支付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和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行為負有責任,因此被罰9.7萬元。
據移動支付網了解,匯聚支付成立于2008年7月1日,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2014年7月10日獲得支付牌照,央行允許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并于2019年7月10日順利完成續展。
此次并非匯聚支付首次被罰。2019年1月22日,匯聚支付曾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被央行廣州分行沒收違法所得約18萬元,并處罰款53萬元,合計罰沒約71萬元。
據匯聚支付此次罰單行政處罰內容條例顯示,匯聚支付此次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和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被罰196萬元,相關責任人被罰9.7萬元說明其違法行為已導致洗錢后果發生。以下為具體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準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3日,在一個網賭案件中,公安機關確定可能為賭博平臺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公司中便包含匯聚支付,不過在此案中,公安機關稱會聘請鑒定機構對上述涉案銀行卡和公司賬戶進行鑒定。
此外,11月2日,也曾有用戶投訴稱“匯聚支付為同予科技旗下的714APP扣款。”據投訴詳情,還有多名投訴人舉證匯聚支付為“殺豬盤非法黑平臺”提供支付通道。投訴人稱匯聚支付為非法黑平臺提供支付支持,下面是其中的賬單流水,匯聚為其支付公司。
雖遭遇投訴,但是匯聚支付也只是表示,公司拒絕向任何非法交易活動提供支付服務,會主動對商戶進行定期排查,如果發現有商戶進行非法交易活動行為,將馬上定位商戶,核實后進行清退。